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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管理制度(试行)

公章管理制度(试行)

来源:发布者:时间:2018-12-07

为加强学校公章管理,规范使用审批程序,维护公章使用的严肃性,避免因公章管理使用不当而出现的各类经济、法律、行政等问题,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公章及用途

第一条 学校公章指按照国家规定、代表学校的法定名称、体现学校的权力、凭信和职责,由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刻制的印章。法人代表名章列为学校公章管理范围。

第二条 用于以学校名义出具的各种公文、报表、审批(申请)表、合同(协议)、录取通知书、聘书、证书、奖状、证明信(不含学籍证明)、介绍信、请柬、贺(唁)电等文档资料。严禁学校内设机构使用部门印章对外签订上述文件。对违规擅自使用内设机构印章对外签订的所有文件,一律视为无效,并追究当事人及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二章 用印审批程序

第三条 学校公章使用审批程序

除“文件用印”(见下)以外,其余均需填写《运城市文化艺术学校公章使用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经申请用印部门负责人、办公室审核,并视情况呈送分管或主要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四条 各类用印具体程序见附件《运城市文化艺术学校用印审批指南》。

第三章 用印审批权限

第五条 学校公章审批权限

本规定所有“审核”、“批准”含义,均指本人明确意见且亲笔签名。

(一)文件用印

凡有学校各类正式字号的公文用印均按学校发文规定办理。

(二)对外报表及材料用印

名类对外报表及材料需使用学校公章的,均须主要校领导批准。

(三)合同用印

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协议等需使用学校公章的,必须经校长批准(或校长委托分管领导批准)。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必须留原件正本一份交办公室留存保管,定期交校档案室存档。各部门使用时,一般只用副本或复印件。

(四)日常用印

日常工作需使用学校公章的,除介绍信、证明信、工作证、退休证、学生证按用印审批程序,经办公室批准即可用印外,其余均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重大、重要工作须经学校研究决定或校长批准。此外,凡中层及以上干部申报个人事项用印均需经校长批准。

所有用印填写的《运城市文化艺术学校公章使用审批单》留存办公室。

第六条 法人代表名章审批权限:使用法人代表名章,须经本人批准。

第四章 公章具体使用及管理

第七条 公章保管

公章必须指定原则性强、保密性强的专人保管,平时存放专柜,学校公章由办公室机要员管理。

第八条 用印注意事项

(一)公章管理人员用印时,应当审阅、了解用印内容,检查留存材料是否齐全。凡不符合本规定的,公章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拒绝用印。

(二)学校公章、校长名章使用时每次都必须填写《审批单》并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内容摘要、批准人、用印单位、经办人、用印数以及留存材料等项。

(三)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及空白奖状、证书上用印。

(四)各类证书的用印,主办科室须出具相关文件及名单。

第九条 专用章使用: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刻制的专用章(一般指财务、人事、学籍三个专用章)在职责范围可对外使用,主管部门承担相应责任,由部门负责人管理并审批使用。专用章主管部门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管理措施,并严格审批登记。

第十条 经批准刻制的学校内设机构公章,一律不对外,只在校内且承办本部门职责任务时使用,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保管。部门印章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管理措施并严格审批执行。

第十一条 各类公章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出现违规违纪事项,按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十二条 公章管理人因岗位调整、退休等原因需交接公章时,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详见《运城市文化艺术学校公章交接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8年9月1日起试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运城市文化艺术学校公章使用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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