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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办理制度(试行)

公务办理制度(试行)

来源:发布者:时间:2018-12-07

为促进学校公务办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公务办理效率和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办公室负责建立公务办理联络机制,做好沟通、联系及情况报送等综合协调工作,并及时催办落实。

第二条 各科室按照学校确定的工作职责及校领导指示认真承担公务办理事项。

第三条 实行办文办事限时制度。原则上是一般公务当天事当日毕,如遇特殊情况,由各科室结合实际情况,按提高效能的原则予以确定。

第四条 公务办理实行请示汇报制度。主办科室应填报《运城市文化艺术学校公务办理卡》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不请示不汇报,自行其是,擅自作主。

第五条 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以及上级部门(单位)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办理时限。

第六条 涉及重大事项、经费使用、协调部门较多等特殊情况和重大问题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在到期前3天,将延期办理的原因、依据、处理意见和拟办结时限及时报告分管校领导,经批准后延期办理。主办科室应加快推进办理进度,一般只延期一次,逾期按工作失误对待。

第七条 公务办结后,主办科室要及时以口头或书面报告形式向分管领导汇报,同时向校办报备。

第八条 公务办理情况列为工作及年度考核重要内容,狠抓落实,奖优罚劣,奖勤罚懒。

第九条 各科室要对承办的各类公务办理事项相关资料、信息按要求存档管理。涉及保密事项,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达到档案管理标准的,及时送交档案室归档。

第十条 对于不履行请示汇报程序、违规处理公务、无故拖延公务办结时间或超时办结的,视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主管领导责任,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本制度自2018年9月1日起试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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