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发布者:时间:2018-12-07
第一条 学生课外教学活动是中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和有益补充,为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课外教学活动,保障学生参加课外教学活动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课外教学活动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更好发挥课外教学活动在素质教育和校园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课外教学活动指占用教学和活动时间,组织学生在校内外参加的包括学习、训练、比赛、演出、实践教学等与教学相关的所有活动,日常性教学活动除外。
第三条 学校组织和开展课外教学活动的指导思想:按照学校教育教学整体计划,将课外教学与课堂教学有效衔接,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目标,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融思想性、知识性、技能技巧性于一体的活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课外教学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在其许可的范围内开展;
(二)严格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三)学校各科室应规范健全管理制度,注重维护和协调正常教学秩序、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四)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自觉抵制不良文化影响。
第五条 学生课外教学活动由教务科统一组织和管理,教务科与相关科室共同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教务科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工作,相关科室配合落实。
第六条 学生课外教学活动由教务科填写《运城市文化艺术学校学生课外教学活动申请单》,至少提前2天提出申请,经分管教学副校长同意后,按要求填写《运城市文化艺术学校学生课外教学活动方案》、《运城市文化艺术学校学生课外教学活动审批单》,其中辅导教师2人以下(无教学任务的工作人员和班主任人数不计在内),学生10人以下,1天以内,报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实施;辅导教师2人以上,学生10人以上,1天以上,或涉及省市、上级主管部门等重大活动经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参与人数较多的活动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审批时必须附正式的活动方案,方案中必须明确活动起止时间、活动地点、负责人、费用预算,并附参加活动辅导教师、工作人员、学生名单,涉及课程调整的必须明确调换安排。
第八条 活动批准后,教务科凭批准后的审批单组织协调其他科室,并向办公室、学生科、保卫科、监察室进行报备。
接受报备部门履行以下责任:
(一)由办公室向校领导汇报活动情况。
(二)学生科做好外出学生登记,活动结束后检点返校情况。
(三)保卫科审核安全预案,协助处理突发情况。
(四)监察室履行纪检监察责任。重点监督是否按批准方案开展活动、参与教职工有无违规活动等。
(五)活动涉及课程调整的,由教务科安排,确保教学工作不受影响。
申请单、活动方案、审批单由教务科留存。活动实施中如遇临时变更情况,应及时报请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并在活动方案中进行补充说明。
第九条 未经批准的课外教学活动一律不得举办。对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参与活动的,学校将坚决制止并从严处罚。
(一)未经批准组织学生参与非盈利性质活动者:
1.初次违规者,由分管教学副校长对组织者及其他参与者进行谈话,给予批评教育。
2.2次违规者,由校长对组织者及其他参与者进行谈话,全校通报批评。
3.3次及以上违规者,按相关规定移交校纪委处理。
(二)未经批准组织学生参与盈利性质活动者:
1.初次违规者,对组织者扣发6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取消当年各项评优评先资格、年度考核等次不得确定为优秀;对其他参与者扣发3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如造成恶劣影响,对组织者除上述处罚外,取消其当年职称评审资格。
2.2次违规者,对组织者扣发12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取消当年各项评优评先和职称评审资格、年度考核等次不得确定为优秀;对其他参与者扣发6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取消当年各项评优评先资格,年度考核等次不得确定为优秀。如造成恶劣影响,对组织者除上述处罚外,取消当年岗位聘任晋级资格,当年年度考核等次定为合格以下。
3.3次及以上违规者,移交校纪委立案查处。
(三)后果严重触及法律法规的,诉诸法律途径追究相关责任。
(四)违规事项由教务科、学生科、监察室根据工作职责予以核查。
第十条 课外教学活动的辅导教师主要由校内教师或班主任担任,为尽量避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原则上优先选任活动当日无教学任务,或课程调整影响较小的人员担任辅导教师。辅导教师接受教务科考核和监督,辅导教师享有优先外出学习、观摩和培训的权利,同时履行辅导和帮助学生正常开展课外教学活动的义务。
第十一条 活动项目结束后,教务科负责日常管理台帐、图片、音视频、总结等资料整理归档;对开展项目有关的各项费用必须经审核后方可按财务规定报销;对参加活动的学生,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就餐补助。
第十二条 辅导教师的工作量经教务处认定后计入教师当月绩效。对辅导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教师,教务科要根据教师管理有关条例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在重大集体比赛项目中,对获奖的学生、辅导教师,参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积极参加活动的学生,学生科根据学生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全体教职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5日起试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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