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发布者:时间:2019-04-22
运艺字〔2019〕8号
档案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档案是指建校以来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图纸、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资料,它是学校的宝贵财富,由学校综合档案室统一保管。
第三条 学校档案工作是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之一,应当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
第四条 学校档案记录和反映学校建立、建设和发展的历史过程,是学校教职员工的劳动成果,是评价学校教学质量、科研成果、考核教师、专业人员,衡量学校管理水平以及编写校史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的凭证作用和参考价值。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设立档案工作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分管档案工作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为各科室分管档案工作负责人。各科室应明确一位负责人分管本科室的档案工作,并设有专(兼)职档案人员。
第六条 综合档案室隶属学校办公室管理,是学校档案工作的职能部门,又是保存和提供学校档案资料的专门机构,负责学校各类档案的接收、管理和利用工作。
学校逐步建立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和管理设施。
第七条 综合档案室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下达的档案工作任务。
(二)负责协调全校档案工作,加强档案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拟定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贯彻落实。
(四)负责接收征集、整理、分类、统计、保管学校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五)开展学校档案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指导各科室档案工作。
(六)维护档案完整和安全,做好档案的安全防范、修复、复制、保护工作,确保档案实体安全和档案内容的保密安全。
(七)开展档案利用工作,编制检索工具,编写档案参考资料,汇编档案文献,提供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为社会服务。
(八)其它法律法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职责。
第三章 工作人员和设备
第八条 学校根据本校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专(兼)职档案人员,保持档案工作人员队伍相对稳定。
第九条 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具有一定档案业务知识。学校为档案工作人员学习业务知识提供支持。
第十条 学校遵循档案安全保管、方便利用、有利发展的原则,为档案室提供专用、符合标准的档案库房。
第十一条 学校有计划地为档案室配备扫描仪、打印机、复印机、电脑、空调等必要的设备,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落实档案保护措施。
第四章 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不断完善归档制度,将其纳入教学、行政、党务、纪检等管理人员职责范围,逐步做到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地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学校各科室应做到各项工作和档案工作实行同
步管理,在布置、检查、验收、总结工作的同时,也要布置、检查、验收和总结档案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各科室专(兼)职档案员应按文件材料形成的规律,加以系统整理,编排页号和件号,填写归档文件目录;档案室负责指导检查,合格后方可向档案室移交。
第十五条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党群类:主要包括学校党委、工会、团委的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各党支部的工作计划、总结;上级机关针对学校党群管理工作的文件材料。
(二)行政类:主要包括学校行政工作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及纪要;上级机关与学校关于行政管理、人事管理、编制管理等方面的材料。
(三)教学类:主要包括教学管理、教科研、专业建设、教材建设、实习实训等教学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四)学生类:各类招生、录取、专业调整、转(退)学资料、学籍档案、班级花名册、毕业证验印册、毕业派遣花名册,学生奖惩记录,学生奖助学金评比发放记录,学生社团及文化活动记录等。
(五)基建类:主要包括在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管理、竣工等环节的文件材料,重点是项目建设各个阶段形成的不同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特别是包括竣工图全套图纸。
(六)财会类:主要包括综合管理文件、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工资清册等。
(七)设备类:主要包括综合管理、仪器设备项目依据性材料、 开箱验收、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文件材料,特别是高价值和专项仪器设备项目各环节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全套随机技术文件。
(八)声像类:主要包括学校科室重要工作及重大活动形成的文字、图片、视频等材料,以及学校召开的各种会议,领导来校、学生活动等形成的载体资料。
(九)出版类:主要包括本校编辑出版的各类刊物,校本教材、校史资料等。
(十)实物类:学校及各科室、个人荣获市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的锦旗、奖杯、荣誉证书、牌匾以及校级交流的赠品和校庆活动期间形成的各类实物。
第十六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 归档时间和档案移交手续
(一)归档时间
1.一般档案按自然年度整理,于次年6月底前归档。
2.教学业务档案按学年度整理,应在次年寒假前归档。
3.项目建设及基建工程应在鉴定、竣工后的3个月内归档。
4.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科保管3年,期满后在次年6月底前归档。
(二)档案移交接受手续
档案室接收档案时,首先要检查案件质量,符合要求后,方可组件(卷)。移交时档案室人员与移交人共同清点,经查对无误,方可办理登记与签收手续。
第十八条 个人在从事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统一时间移交学校档案室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综合档案室按照便于保管、方便利用的原则,对档案进行整理分类、编号和排列,库房应具有档案资料存放标志。
第二十条 档案室要有保护措施,健全档案的安全保密制度。切实做好防盗、防潮、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暴晒等工作。对已破损、字迹褪色的档案,应进行修复和复制,学校要为档案保护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档案鉴定和销毁
(一)档案鉴定工作由分管校领导负责,档案室与档案形成科室的负责人组成鉴定小组,负责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做出处理决定。重要档案报请上级档案业务主管部门鉴定。
(二)需要销毁的档案,报请分管校领导和学校档案委员会研究批准后,方可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任何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档案按价值确定保管期限为永久、定期。
(一)永久:凡是反映学校主要职能活动和历史面貌的,对学校建设、历史研究有长远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
(二)定期:分为30年,10年。
第二十三条 档案统计与移送
档案室按要求对档案的收进、移出、案件数量、档案的利用情况进行统计,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或移交档案。
第六章 考核、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科室每年要对档案工作进行一次自检自查;学校不定期进行抽查。检查重点为:档案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贯彻情况,各科室是否认真执行有关档案工作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定期对在档案工作中业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专(兼)职档案人员,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法《档案法》的行为,由学校档案主管部门了解核实并提出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程序和处理办法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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